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憲選任辯護人楊靖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明憲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人生書局」之負責人,明知 陳瑞隆 (即世峰出版社)於民國83年6月間出版「白話註解人生必讀」、於86年1月間出版「白話註解增廣昔時賢文」及於87年10月間出版「千金譜讀本」翻譯內容係其所獨立創作之語文著作,該語文著作之人格權及財產權均屬陳瑞隆所有,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徵得陳瑞隆之同意或授權,於92年間將陳瑞隆出版之「白話註解人生必讀」、「白話註解增廣昔時賢文」及「千金譜讀本」翻譯內容加以重製成「人生必讀」、「國台音白話文增廣昔時賢文」及「台語音白話文千金譜」販售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陳瑞隆上揭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瑞隆(即世峰出版社)與被告和解成立,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和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件(見本院99年度智訴字第20號卷第188至18
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松檀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正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