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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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民選任辯護人蕭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民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志民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並於105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5年5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