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8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三月十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同年月十七日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事由,經本院於同年四月十一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書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四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見送達證書回執),上訴人於同月十七日補提理由狀,仍未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僅記載上訴人已不再吸毒,在大陸地區有妻子及幼子,妻子即將臨盆,家中經濟須仰賴上訴人,倘上訴人入獄服刑,經濟來源即將中斷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