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移調字第14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調解筆錄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3號
聲請人 陳楹紫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相對人 張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3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采薇通譯許雅芳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楹紫訴訟代理人魏順華律師相對人張柏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整,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日已先給付貳拾萬元予聲請人收受無訛,餘款貳拾萬元,自113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12)南寮分行帳戶(戶名:陳楹紫、帳號:2102-00-0000000-0號),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陳楹紫訴訟代理人魏順華律師相對人張柏翰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陳采薇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