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習馨云習美娟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15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彭富榮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725 號裁定(113.07.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調補 字第 91 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419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