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年、95年、96年分別犯搶奪罪經於98年1月7日假釋出監犯搶奪罪有反覆實施之虞,合於刑
6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因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其無逃亡、滅證之虞聲請具保停止性羈押無關,另其稱其左肩受傷部分,則除在看守所內就醫外,另亦可向所方聲請戒護至所方之特定醫療院所就醫,其之健康無虞,是其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依以駁回。
中華民國98
刑事第三庭審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