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張月蓁
張文國 張燕玉 張永霖 張永傑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二關於「張文國5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文國5分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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