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告 蘇士智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提出前項地號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同段741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不可遮蔽)。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將起訴狀繕本寄送被告(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共有人之房屋分別占用位置,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並於地籍圖影本上標示出入道路及名稱,提出現況道路照片。
六、請就抵押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