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10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即度堉文理補習班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度堉文理補習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即度堉文理補習班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甲○○即度堉文理補習班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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