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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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進瑞
黃秀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1,36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