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95號原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送達代收人 黃建達 被告 李嘉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9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蘇品蓁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