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劉禹劭 律師相對人 周德芳 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德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民國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二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之被告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有瞭解民國10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始末內容以盡攻擊防禦能事之法律上利益,故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