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九六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盜版雷射唱片陸拾陸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同年四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依法遞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