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九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淨重零點伍貳公克),均沒收併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凌晨零時三十分,在台北市○○街○○○號巷口,因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MDMA三顆(毛重一.○二公克,淨重○.五二公克)。
二、本件犯罪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列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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