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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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弘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弘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8行有關「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輕忽他人財產法益,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所竊機車業已歸還被害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張附卷足憑(見偵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雖屬被告犯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惟業已歸還被害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張附卷足憑,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持以行竊之自備鑰匙並未扣案,且非屬違禁物,亦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沒收尚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判決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08年度偵字第30436號被告張弘一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弘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以自備之鑰匙(未扣案),竊取 廖鴻裕 停放之牌照號碼HD3-049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將該車換成078-NTA號車牌(經主管機關註銷),供己使用,再於不詳時間,將該部機車棄置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嗣經廖鴻裕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於108年3月11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尋獲該機車,並在該機車置物箱內之安全帽採得檢體送檢驗,結果與張弘一之DNA-STR型別相符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弘一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廖鴻裕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罰金刑部分原為:「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已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賴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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