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姿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元嘉
一、債務人葉姿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姿妤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元嘉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