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黃莉雲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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