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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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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