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30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盧有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647.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0元=00000000元】(至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3項命上訴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計算式:385752元+63276元=449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