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54號原告 韓俊彥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上列原告韓俊彥與被告 王惠珠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