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72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國澧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告 李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