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67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被告 楊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98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