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11號聲請人 余遠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摩根新絲路基金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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