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簡雯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容淑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顏氏牙體技術所 顏永松 台灣銀行仁德分行簡雯珍110年7月31日18,400元AQ0000000002顏氏牙體技術所顏永松台灣銀行仁德分行簡雯珍110年9月30日36,100元AQ0000000003 郭志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簡雯珍110年9月5日11,100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