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07號原告 洪玉葉 被告 楊新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0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並由原告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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