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57號聲請人 周明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X1714174118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2267272159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2873194199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3479886166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40876241112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47026501227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52579351156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