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63號聲請人 温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曾昭豐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9年7月9日25,912元H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