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家豪因犯傷害、公共危險、毀棄損壞罪等,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允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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