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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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3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建
2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