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小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小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抗字第8號抗告人 夏興國 相對人 黃碧輝 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本院豐原簡易庭裁定(101年度豐小字第1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抗告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以101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駁回確定,此裁定復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裁定並已於101年9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炫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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