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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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48號聲請人 黃咨閔 即收養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阮維雄 法定代理人 阮國立
黃馨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護照及戶籍資料。
二、經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簽章之收養認可聲請狀。
三、收養契約書(其上需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簽章)。
四、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五、越南之收養法規。
六、上開收養文件如於境外作成,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若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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