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9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姿蓉 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威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應陳明其事由。
二、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在職證明及財產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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