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原法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法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核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並無違背。抗告意旨,就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明,所稱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四六○號刑事裁定,如何裁定云云,但經查本院並無上開案號之刑事裁定,其空言主張,自非可取,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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