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在案。抗告人以原法院認定抗告人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憑勒戒所出具缺乏公信力,且非客觀之綜合研判公函為基準,且抗告人僅接受二分鐘之訊問,即作成綜合研判,該綜合研判與法有違且屬不當云云。惟查原裁定依台北看守所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出具之證明書,認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證明書附卷足稽,因而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就原審法院斟酌裁量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自非有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王憲義法官陳正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