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