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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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李煥傑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29日起至108年7月8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4年8月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
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325,540元,及自10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