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3號原告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被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盧玉棟 訴訟代理人 王紹全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涂春生
法官陳怡先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