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1號
108年度聲字第183至185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系爭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聲請日期,聲請附表所示系爭案件之法官迴避等語。惟查,附表所示之系爭案件,業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各法官裁定駁回聲請或抗告而告終結,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1、15、19頁),前開各法官均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請前開各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郭晋良附表:
┌──┬─────────┬───────┬──────────┬───────────┬────────┐│編號│本件案號│聲請日期│系爭案件│聲請迴避之法官│系爭案件裁定日期│├──┼─────────┼───────┼──────────┼───────────┼────────┤│1│108年度聲字第181號│108年2月13日│108年度抗字第2號│ 詹文馨 、 邱靜琪 、 陳麗玲 │108年1月29日│├──┼─────────┼───────┼──────────┼───────────┼────────┤│2│108年度聲字第183號│108年2月13日│108年度聲字第1號│詹文馨、邱靜琪、陳麗玲│108年1月29日│├──┼─────────┼───────┼──────────┼───────────┼────────┤│3│108年度聲字第184號│107年11月29日│107年度抗字第1466號│ 鄭純惠 、 蕭胤瑮 、 林翠華 │107年11月7日│├──┼─────────┼───────┼──────────┼───────────┼────────┤│4│108年度聲字第185號│108年1月11日│107年度聲字第625號│ 陶亞琴 、 廖慧如 、 黃書苑 │1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