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因上列被告賭博案件(97年度偵字第3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玖龍 小瑪莉 參臺(含IC板參塊)、賭資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非法在臺東縣○○鎮○○路○○號雜貨店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置賭博性電動玩具玖龍小瑪莉3台,供不特定人賭博,為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於97年2月14日下午5時18分許查獲,並扣得上開賭博性電動玩具3台及賭資11,020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規定。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台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玖龍小瑪莉3台(含IC板3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機台內賭資11,020元則為在賭台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