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脫逃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4年度執更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脫逃案件,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民國82年許判字1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1年確定。
現受刑人於96年7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且於假釋期間遵守保護管束規定,表現良好,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按即強制工作),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刑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0條第2項免其處分之執行,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本件諭知受刑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係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聲請書記載明確,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既非該按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則檢察官逕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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