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