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勝皇工程有限公司
23號法定代理人 呂勇志
2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55,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