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989號
原告 蔡世帥
被告 周憶旻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追加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7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僅繳納4080元,尚欠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