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秋嫻 (原名: 郭秋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莊博丞王淑貞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提出受扶養人莊博丞、王淑貞105年度、106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請陳報影印效果較為清晰之協商協議書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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