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52號聲請人 潘明山 上列聲請人潘明山因與相對人 賴佳妤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潘明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且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284087號)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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