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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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志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志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施志昌①因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30、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②又因犯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2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18號、106年度訴字第501、57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月、10年6月、10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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