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 葉呈宗 被告 鄧春霖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鄧春霖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此有原告起訴狀及原告所提之協議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