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63號
原告 李珮彣
被告 李柏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63號
原告 李珮彣
被告 李柏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