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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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嘉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
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