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冠霖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更字第34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裁定顯有誤寫,應予更正: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是以,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自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106年6月14日裁定,附表二編號1、2「判決日期」誤載為「106年3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
106年3月28日」,應依序更正為「105年3月7日」、「
105年3月28日」,詳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9日│104年10月19日│105年1月2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同左│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294、1551號││字第163、298、641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港簡字第40號│同左│105年度易字第644號││實││││││審├────┼──────────┼──────────┼──────────┤││判決│105年3月7日│同左│105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港簡字第40號│同左│105年度易字第644號││判││││││決├────┼──────────┼──────────┼──────────┤││判決確│105年3月28日│同左│105年11月2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同左│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73號(編號1、2││第3262號│││部分,已經本院105年│││││度港簡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3、298、641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4號││││實││││││審├────┼──────────┼──────────┼──────────┤││判決│105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644號││││判││││││決├────┼──────────┼──────────┼──────────┤││判決確│105年11月2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62號│││└──────┴──────────┴──────────┴──────────┘